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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訴字第 389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定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895號
上 訴
人
即原審原告 佑盈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珮鳳
被
上 訴人
即原審
被告
鋆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立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12年度訴字第3895號請求返還定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
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80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
費7萬27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
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馨儀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