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390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
聲請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2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0萬元(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2709號民事裁定
所載債權額),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萬4,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蒲心智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 記 官 林芯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