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3934號
即 原 告 鑫龍商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等事件,上訴人不服,具狀提起上訴到院,
惟未據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查上訴人聲明請求㈠廢棄原判決。㈡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及
假執行之
聲請均
駁回。是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19,08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7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及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賴秋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