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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訴字第 395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951號
原      告  李嘉雯  

訴訟代理人  林家慶律師
            陳思愷律師
原      告  李澤隆  

            李岳峰  
            李嘉瑩  
被      告  餘慶之家健康股份有限公司

負  責  人  郭濟安  
訴訟代理人  李良玉  
被      告  王能才  
            陸錦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7月7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27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5年4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上開言詞辯論期日原告李澤隆、李岳峰、李嘉瑩經合法通知未到庭,而未經到場當事人聲請一造辯論判決,未免因此導致判決不合法,有再開辯論之必要。依職權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言詞辯論期日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秋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顏莉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