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3951號
原 告 李嘉雯
陳思愷律師
原 告 李澤隆
李岳峰
李嘉瑩
被 告 餘慶之家健康股份有限公司
負 責 人 郭濟安
被 告 王能才
陸錦美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7月7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27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5年4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
惟上開言詞辯論期日原告李澤隆、李岳峰、李嘉瑩經合法通知未到庭,而未經到場當事人聲請一造辯論判決,未免因此導致判決不合法,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職權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言詞辯論期日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秋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