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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訴字第 403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5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移轉股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032號
原      告  榕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啓宗  


被      告  林伯熔  
上列當事人間移轉股權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如附表「原記載」欄所示之內容,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後記載」欄所示。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智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陳芮渟
附表:
出處
原記載
更正後記載
原判決第1頁第13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股權」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