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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訴字第 404 號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04號 原 告 張美珍 李樹旺 共 同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2月24日上午10 時50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 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尚有應行確認及調查之處,故有 再開辯論之必要,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潘英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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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