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訴字第 40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04號
原      告  張美珍  
            李樹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仁炫律師
被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陳冠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2月24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尚有應行確認及調查之處,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潘英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文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