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4053號
上 訴 人 六川集股份有限公司
陳冠廷
羅佑珍
上 訴 人 詠聖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張瑋仁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3年8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
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
經查,本院上訴利益即
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60,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9,0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瑩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