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4053號
原 告 張瑋仁
王曹正雄律師
被 告 六川集股份有限公司
陳冠廷
羅佑珍
被 告 詠聖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玉薇
前列六川集股份有限公司、詠聖企業有限公司
共 同
郭立寬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關「詠聖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詠聖企業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關「詠聖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
顯有誤寫誤算之情形,
揆諸前開民事訴訟法條文規定,自應更正為「詠聖企業有限公司」。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