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4079號
原 告 廖宣凱
被 告 星世海生技有限公司
被 告 沈怡岒
陳威寧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28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2年8月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答詢表為證,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自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雅婷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