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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訴字第 413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5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佣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136號
原      告  佳麒行銷有限公司

            佳麒行銷有限公司佳福分公司

            佳福行銷有限公司(原名:湖口之星有限公司)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蔡佳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鈺維律師
被      告  遠傳電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旭東  
訴訟代理人  簡泰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佣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定於民國114年7月3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30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兩造於言詞辯論終結後皆有具狀提出事證為補充,認尚有應行調查之處,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上開期日行言詞辯論。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冠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則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