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413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遠傳電信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佳麒行銷有限公司
佳福行銷有限公司(原名:湖口之星有限公司)
共 同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佣金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2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就其敗訴部分提起上訴,
惟未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0萬8,8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8,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之
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冠中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