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4137號
反 訴原告
即 被 告 達觀地產有限公司
上列
反訴原告即
被告與
反訴被告即原告薰創意媒體有限公司間給付
違約金事件,
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本件反訴原告
訴之聲明請求:㈠反訴被告應給付反訴原告新臺幣(下同)150萬元及自反訴
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反訴被告應給付反訴原告10萬元。是本件反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160萬元(計算式:150萬元+10萬元=1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雅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