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4137號
上 訴 人 達觀地產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薰創意媒體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4137號給付
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就原判決本訴敗訴部分,提起上訴到院,
惟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人就原判決本訴部分之上訴利益即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11,926元(即本金141萬元加計自民國112年3月10日起至起訴前1日112年3月19日之利息1,926元,合計1,411,92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17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雅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