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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訴字第 413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137號
上  訴  人  達觀地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岦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薰創意媒體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7月3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14年9月10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此項裁定已於114年9月12日送達上訴人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答詢表可憑,其上訴自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雅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啓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