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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訴字第 419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4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194號
原      告  日盛台駿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志明  
訴訟代理人  吳秉橙  
            陳韋碩律師 
            張義群律師
            程光儀律師
上    一人
複  代理人  張庭維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義群律師
被      告  翊翔清潔社

            李佳芳  

            周昴豫(即周明毅)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陶光星律師
被      告  陳家麒  
訴訟代理人  陳昱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一十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朱漢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科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