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4199號
原 告 許清華
被 告 達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
被告之公司所在地係在「臺北市○○區○○○路00號6樓」,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在卷
可稽,是依
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從而,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