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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訴字第 426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266號
原      告  貫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怡鈞 
訴訟代理人  張倍齊律師
被      告  唐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君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12月18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辯論終結,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雅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思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