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4306號
上列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違約金事件,對於民國113年5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2萬3,775元,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
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復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
經查,被上訴人於本院訴請上訴人與英聯網路行銷科技有限公司(下稱英聯公司)、潘景松
連帶給付違約金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本息,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2日判決上訴人應與英聯公司連帶給付150萬元本息,並駁回被上訴人其餘之訴,上訴人不服,並就其敗訴部分提起全部上訴,是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為1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3,775元而未據繳納。茲命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瑋桓
法 官 石珉千
法 官 余沛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