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訴字第 446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465號
原      告  宇宙星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柏翰  
訴訟代理人  翁祖立律師
            游芳瑜律師
被      告  朱翠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12月26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修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宇美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