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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訴字第 459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593號
原      告  長榮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景順  
訴訟代理人  周念暉律師
複  代理人  陳暉寰律師
            吳昌翰律師
被      告  海洋都心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黎滄仁  

訴訟代理人  張立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一十四年九月二十六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30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朱漢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科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