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459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海洋都心社區管理委員會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長榮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並應依同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規定,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提出於第一審法院為之,此均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
經查,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
僅於上訴狀記載不服判決結果,未表明其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聲明,亦未依法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14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
正本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4年11月18日送達,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
惟上訴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有繳費資料明細及本院答詢表在卷
可證,其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朱漢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