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463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台大新象大廈管理委員會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大嘉眼鏡實業有限公司間確認區分
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6萬6,24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合2萬9,26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政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