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466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廖長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王世璋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萬1,79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依
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
期間內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詠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