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4670號
上 訴 人 英商亞世邦投資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台灣
分公司 籌備處
兼
法定
代理人 張庭甄(SHOUWONNE TRUONG,法國籍)
共 同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台北金融大樓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部分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0萬8,686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5萬8,07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送達7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筑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