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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訴字第 468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3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683號
上訴
人即
被告
阮采羚
上列
上訴人
與被上訴人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給付
違約金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
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
費合3萬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緯騏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