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4705號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代位
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075,583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62,08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