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4811號
原 告 呂濬玲
許瓊之律師
被 告 佳繽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本件再開辯論,定於民國一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
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
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
上開期日行言詞辯論。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冠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