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訴字第 482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4825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徐雅慧 
被      告  周文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如附表所示之請求金額、利息及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5,730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兩造所簽之貸款契約書第10條約定(見本院卷第12、24頁),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故本院有管轄權。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於民國111年5月9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40萬元,借款期間1年,於借款期間經兩造約定之「線上往來方式」指示得循環動撥至被告於原告開立之帳戶(帳號000-00-000000-0,下稱系爭帳戶),並約定自首次撥款日起,以1個月為1期,每期付息1次,到期還清本金全部,借款利率依原告公告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利率7.71%計算(本件用利率7.71%+1.61%=9.32%),另約定借款人如有任何一宗債務未依約清償本金時,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並喪失期限利益,遲延還本或付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6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按期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被告於111年5月9日首次動撥,僅繳至112年5月8日止之利息,其後即未依約繳款,依約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借款視為全部到期,被告尚欠40萬元及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
 ㈡被告於111年9月26日向原告借款30萬元,原告於當日撥款至系爭帳戶,借款期間1年,依年金法計算平均攤付本息,借款利率依原告公告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利率8.29%計算(本件適用利率8.29%+1.61%=9.9%),另約定借款人如有任何一宗債務未依約清償本金時,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並喪失期限利益,遲延還本或付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6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按期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被告僅清償至112年4月25日止之本息,其後即未依約繳款,依約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借款視為全部到期,被告尚欠12萬9,746元及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爰依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㈢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貸款契約書、貸款契約變更同意書、個人借貸綜合約定書、還款明細、本金異動明細、帳戶資料、對帳單、放款利率查詢表、交易明細、帳戶明細表、放款交易明細等件為證,互核相符,信為真。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梁夢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程省翰
附表:(民國/新臺幣)
編號
請求金額
利息
違約金
期間
週年利率
1
40萬元

自112年5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

9.32%

自112年5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2
12萬9,746元

自112年4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9.9%

自112年4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