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500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集合創意品牌行銷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2年12月2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821,697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台幣13,5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另應於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並附具
繕本及
上訴聲明狀繕本,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欣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