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5042號
原 告 昌泰科醫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趙書宏(原為趙秋童)
被 告 阿格斯資料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謝嘉駿
主 文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
被告公司登記地係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號4樓,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資料在卷
可憑,依民事訴訟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