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508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齊一興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即原告富誠綜合物業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
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9日所為11
2年度訴字第5082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
上訴聲明,並依上訴
聲明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逾期未補正上訴聲明或繳納第二審裁判
理 由
一、
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
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6定有明文。次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
狀表明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所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第
一審法院為之,此項規定於
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一審裁判提起
上訴,亦
準用之,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1條第1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提出之上訴狀,未繳納上訴裁判費,且未載明對於
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致本院
無法核定上訴之裁判費。茲依
上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
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包括對於原判決不服之程度及
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依補正後聲明不服之程度,
繳納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正或繳費,即駁回上訴。又關
於第二審裁判費部分,上訴人如係就其敗訴部分提起全部上
訴,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6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69,810元(然若
非全部上訴,請依聲明不服程度之可得利
益計繳第二審裁判費),
併予敘明。此外,上訴人所提民事
上訴狀中未具體載明上訴理由,雖非
前揭法定不合法上訴之
裁定駁回事由,仍應一併補正,俾利訴訟之進行,
附此敘明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禎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