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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訴字第 510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債務人異議之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10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玉媛
張道宏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雷仲達
上列
當事人
間
債務人
異議
之訴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
裁判
費。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第一審
訴訟標的
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6050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
駁回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子寧
以上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美玟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