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511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泰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起點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返還款項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4,774,969元(即本金2,250,000元+以150萬元計算自請求日起至起訴日前一日止利息17,418元,合計為2,267,418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42,08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嘉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