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5132號
原 告 王維甄
上列原告與
被告心理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身心靈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呂秀金、黃懷之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372,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4,56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桂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