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51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唐麗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協誼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515號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6萬2219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萬09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