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5171號
原 告 漢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林梅欽(兼林心祥之承受訴訟人)
本件應由薛梅蘭、林梅欽為
被告林心祥之承受訴訟人,
續行訴訟。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
繼承人、
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
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
當然停止;依前開規定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
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
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林心祥於本件判決宣示後送達前之民國113年12月20日死亡,其姊林桂欽聲明
拋棄繼承,被告林心祥之
繼承人為配偶即大陸地區人士薛梅蘭及姊林梅欽等2人,有原告提出之
繼承系統表、
戶籍謄本等在卷
可稽,並經本院調閱本院114年度
司繼字第299號拋棄繼承事件卷宗。依
前揭規定,應由薛梅蘭、林梅欽為被告林心祥之承受訴訟人,
惟其等
迄未聲明承受訴訟,
爰命其等承受及續行訴訟。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謝宜伶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