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5249號
原 告 羅素美
江臺芳
被 告 謝宏勝
共 同
李峙錡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修復漏水等事件,原告原起訴聲明:「請求判令
被告等,將坐落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號1樓,房屋及廁所漏水修復等費用,合計應賠償新臺幣(下同)80萬4000元整。」(見北司補卷第9頁)現追加、減縮
訴之聲明為:「被告應將坐落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號2樓房屋漏水部分,依台北市建築師公會(113)(十七)鑑字第2592鑑定報告書附件八第1頁記載之修復方式及修復工程費用,修復至不漏水之狀態。被告應給付原告79萬8000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第177頁),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83萬1750元(計算式:3萬3750元+79萬8000元=83萬175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萬1120元,原告僅繳第一審裁判費8810元,尚欠23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如數補繳之,逾期未繳,則
駁回追加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子寧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