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52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小樽手作珈琲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即原告統一百華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3年1月11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部分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18,271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2,58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杜慧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