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10/17-10/18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訴字第 529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3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5290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訴訟代理人  湯宗翰 
被      告  幼幼小站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宋慧明 

被      告  王書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陸拾柒萬肆仟捌佰貳拾捌元,及如附表所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捌拾玖萬貳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佰陸拾柒萬肆仟捌佰貳拾捌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兩造所簽訂之借據暨約定書第15條均約定,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卷第16、24頁),是本院就本件訴訟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被告均受合法通知,此有本院公示送達公告、公示送達證書(見本院卷第85至87頁)可考,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幼幼小站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幼幼小站公司)於民國109年8月11日邀同被告宋慧明、王書明為其借款之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立借據、約定書各2份,向原告申請授信額度新臺幣(下同)200萬元及45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均自109年9月29日起至111年9月29日止,嗣經兩造於111年7月28日合意將上開2筆借款到期日展延113年9月29日,利息依原告公告月定儲利率指數分別加碼年利率3.71%及2.21%機動計息(目前合計分別為年息5.3%及3.8%),自借款撥付日起,以一個月為一期,依年金法按期平均攤還本息,每期應繳付本息訂於每月29日,倘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自本金到期日或利息應繳息日起,逾期在6個月內者,按約定利率10%,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按約定利率20%計算違約金,如有任何一期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幼幼小站公司自112年9月29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並於112年10月27日經票據交換所公告拒絕往來,依兩造間約定書第5條第1、2款之約定,幼幼小站公司喪失期限利益,其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尚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而宋慧明、王書明既為上開債務之連帶保證人,依約即應與幼幼小站公司負連帶清償之責,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送等語,並聲明:㈠如主文第1項所示。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票據交換所112年10月27日公告拒絕往來戶-本行往來客戶明細表、借據暨約定書2份、增補借據2份、臺幣放款繳息明細表4份、簡易資料查詢單4份、放款利率查詢表等件(見本院卷第11至49頁)為證,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與民事訴訟法第390條第2項規定並無不合,茲酌定相當擔保金額,予以准許,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職權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被告供擔保後免為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匡 偉
         
                  法 官 林修平
                  
                  法 官 張庭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庭復
附表:(新臺幣/民國)
編號
債權本金
利息計算期間
計息週年利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計算方式
1
81萬2,209元
自112年10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5.3%
自112年1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算。
2
186萬2,619元
自112年10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3.8%
自112年1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