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訴字第 532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5327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徐子傑 

被      告  何青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拾柒萬伍仟玖佰陸拾壹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捌仟肆佰捌拾元,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伍萬玖仟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居所均經寄存送達且為國內公示送達,均生合法送達
    之效力,卻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分別於民國110 年7 月26日、111 年3 月30
    日、同年8 月31日、同年9 月8 日、112 年1 月16日與其經
    由電子授權驗證之方式簽訂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分別向原
    告借款新臺幣(下同)44萬元、30萬元、20萬元、3 萬元、
    7 萬元,約定借款期間均自各該借款日起分別至113 年7 月
    26日、118 年3 月30日、同年8 月31日、同年9 月8 日、11
    9 年1 月16日止,利息除前開第1 筆借款自撥貸日起前2 個
    月按固定年息0.88% ,第3 個月起按季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
    息13.99%機動計算(現計為15.47%)外,前開第2 筆至第5
    筆借款分別按原告季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息11.99%、11.8%
    、11.8% 、12.99%機動計算(現分別計為13.47%、13.28%、
    13.28%、14.47%),均以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並以實
    際撥款日為每月分期繳款日,且全約定如任一宗債務不依約
    清償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原告將該等款項分別撥入被
    告指定之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忠孝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
    戶後,被告各自112 年3 月25日、同年月29日、同年月30日
    、同年4 月7 日與同年月15日後即未依約還本付息,均喪失
    期限利益,現尚各積欠本金21萬7,651 元、27萬2,078 元、
    18萬9,345 元、2 萬8,399 元、6 萬8,488 元,是伊除應給
    付上開款項外,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1 至5 所示利息。職是
    ,單就請求金額部分共計77萬5,961 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
    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
    主文第1 項所示,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 
三、查原告上開主張,業提出個人信用貸款申請書、個人信用貸
    款約定書、撥款資訊、產品利率查詢、放款帳戶利率查詢、
    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7頁至第89頁
    ),且有索引卡查詢- 當事人姓名查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
    網頁列印等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95頁至第101 頁、第137
    頁至第139 頁),足認原告主張,應屬實在。從而,原告依
    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本金
    與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並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
    之。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並依民事訴訟法
    第91條第3 項確定如主文第2 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鈺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心怡
附表(時間:民國/幣別:新臺幣)
編號
項目
請求金額
計息本金
計算期間及利率
 1
信用貸款
217,651
217,651
自112年3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47%計算之利息
 2
信用貸款
272,078
272,078
自112年3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3.47%計算之利息
 3
信用貸款
189,345
189,345
自112年3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3.28%計算之利息
 4
信用貸款
28,399
28,399
自112年4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3.28%計算之利息
 5
信用貸款
68,488
68,488
自112年4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4.47%計算之利息
         總計
775,9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