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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訴字第 53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費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3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庫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廖元福
上列
上訴人
與被上訴人宏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536號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經查
,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8萬9104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
費95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
以上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謝達人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