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537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王文堯 賴建宏律師 劉冠廷律師 即 被 告 謝欣頤 財團法人新時代賽斯教育基金會
兼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10日內,向本院補繳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下同)105,000元,及第 二審裁判費243,000元,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上訴人之上訴及起訴。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 二、 經查,上訴人即原告王文堯起訴聲明及應徵之一審裁判費如附表一所示為 128,800元,扣除已繳23,800元,尚欠105,000元。又就原審敗訴部分提起上訴, 上訴聲明及應徵之第二審裁判費如附表二所示為 256,950元,扣除已繳13,950元,尚欠243,000元。茲限王文堯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 上開第一審及第 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王文堯之上訴及起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 附表一:起訴 | | | | | | ㈠ 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200萬元, 暨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 | | | | ㈡被告應連帶負擔費用將如起訴狀附表1所示內容 予以移除,並不得再為相同或類似之行為。 | | 附表1編號1:移除如卷二第483至486頁附表1-1所示共14篇臉書貼文。 | | | | | 附表1編號2:移除許添盛臉書110年11月13日、14日、15日、20日、23日之貼文及110年11月13日之Youtube影片。 | | | | | 附表1編號3:移除許添盛臉書110年11月14日貼文。 非因財產權起訴。 | | | | | 附表1編號4:移除新店看板,及許添盛臉書110年12月27日貼文。 非因財產權起訴。 | | | | | 附表1編號5:移除許添盛臉書110年12月19日貼文。 非因財產權起訴。 | | | | | 附表1編號6:移除許添盛臉書110年11月15日貼文。 非因財產權起訴。 | | | | | 附表1編號7號:移除田中飛臉書111年1月26日貼文。 非因財產權起訴。 | | | | | 起訴狀附表1編號8:移除廖添福臉書111年1月29日貼文。 非因財產權起訴。 | | | | | 起訴狀附表1編號9:移除田中飛臉書111年2月9日貼文。 非因財產權起訴。 | | | ㈢被告不得: ⒈以網際網路或其他媒介,於討論或提及被告許添盛與承磐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承盤公司)間之購屋糾紛時,或於討論或提及被告謝欣頤與承磐公司間之購屋糾紛時,於任何言論、文字、圖片或影片中,直接或間接指述原告。 | | 非因財產權起訴。 原告請求被告3人均不得為特定行為,且各為分開之行為,並無重合關係,自應依人數計算(上述請求刪除臉書貼文等,就同一篇貼文,則不另再以人數計算)。 | | | ⒉以網際網路或其他媒介散布任何侵害原告名譽權及自由權之言論、文字、圖片或影片。 | | | | | ㈣被告應連帶負擔費用,將 本件判決全文(遮隱 兩造地址及其他個資),以標楷體16號字體(白底黑字),刊登在聯合報、中國時報、自由時報全國版頭版半版各壹日,並在被告許添盛所經營管理之「許添盛(Doctor Tien-Sheng Hsu)」(網址:https://www.facebook.com/profile.php?id=000000000000000)及「心靈覺醒Wake up 2022/11萬人上凱道」(網址:https://www.facebook.com/groups/000000000000000)Facebook臉書粉絲專頁置頂啟事30日。 | | | | | 一、原告本件為先 備位聲明,然 原告備位聲明,係就其先位訴之聲明改為以「不真正連帶債務」之聲明方式請求,而 不真正連帶債務本包含在真正連帶債務之聲明範圍內,故本件並無真正之先備位聲明,本件無先備位之訴。二、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共128,800元。 | | | |
附表二:上訴 | | | | | | ㈠被上訴人應再連帶給付上訴人70萬元,暨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 | | | | ㈡被上訴人應連帶負擔費用移除原判決附表1所示除原判決主文第2項及原判決附表2-2所示外之內容,並不得再為相同或類似之行為 | | 附表1編號1:被上訴人謝欣頤、財團法人新時代賽斯教育基金會(下稱賽斯基金會)應移除附表1-1所示共14篇貼文。 非因財產權起訴 | | | | | 附表1編號2:被上訴人謝欣頤應移除許添盛臉書110年11月13日、14日、15日、20日、23日貼文及110年11月13日之Youtube影片。 非因財產權起訴 | | | | | 附表1編號3:被上訴人謝欣頤、賽斯基金會應移除許添盛臉書110年11月14日貼文。 非因財產權起訴 | | | | | 附表1編號4:被上訴人賽斯基金會應移除新店看板,被上訴人謝欣頤、賽斯基金會應移除許添盛臉書110年12月27日貼文。 非因財產權起訴 | | | | | 附表1編號5:被上訴人3人應移除許添盛臉書110年12月17日貼文。 非因財產權起訴 | | | | | 附表1編號6:被上訴人3人應移除許添盛臉書110年11月15日貼文。 非因財產權起訴。 | | | | | 附表1編號7:被上訴人3人應移除田中飛臉書111年1月26日貼文。 非因財產權起訴。 | | | | | 附表1編號8:被上訴人3人應移除廖添福臉書111年1月29日貼文。 非因財產權起訴。 | | | | | 附表1編號9:被上訴人3人應移除田中飛臉書111年2月9日貼文。 非因財產權起訴。 | | | ㈢被上訴人不得: ⒈以網際網路或其他媒介,於討論或提及被上訴人許添盛與承磐公司間之購屋糾紛時,或於討論或提及被上訴人謝欣頤與承磐公司間之購屋糾紛時,於任何言論、文字、圖片或影片中,直接或間接指述上訴人。 | | 非因財產權起訴。 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3人均不得為特定行為,且各為分開之行為,並無重合關係,自應依人數計算。 | | | ⒉以網際網路或其他媒介散布任何侵害上訴人名譽權及自由權之言論、文字、圖片或影片。 | | | | | ㈣被上訴人應連帶負擔費用,將本件判決全文(遮隱兩造地址及其他個資),以標楷體16號字體(白底黑字),刊登在聯合報、中國時報、自由時報全國版頭版半版各壹日,並在被上訴人許添盛所經營管理之「許添盛(Doctor Tien-Sheng Hsu)」(網址:https://www.facebook.com/profile.php?id=000000000000000)及「心靈覺醒Wake up 2022/11萬人上凱道」(網址:https://www.facebook.com/groups/000000000000000)Facebook臉書粉絲專頁置頂啟事30日。 | | | | | 一、本件無先備位之訴,理由同上。 二、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共256,950元。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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