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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訴字第 537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5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37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王文堯  
訴訟代理人  黃麗蓉律師
            賴建宏律師
            劉冠廷律師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謝欣頤  
            財團法人新時代賽斯教育基金會


兼
法定代理人  許添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10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下同)105,000元,及第二審裁判費243,0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及起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
二、經查,上訴人即原告王文堯起訴聲明及應徵之一審裁判費如附表一所示為128,800元,扣除已繳23,800元,尚欠105,000元。又就原審敗訴部分提起上訴,上訴聲明及應徵之第二審裁判費如附表二所示為256,950元,扣除已繳13,950元,尚欠243,000元。茲限王文堯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上開第一審及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王文堯之上訴及起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姿儀
附表一:起訴

起訴聲明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應徵一審裁判費
(依舊法標準)
先位
聲明
㈠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200萬元,暨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200萬元
20,800元
㈡被告應連帶負擔費用將如起訴狀附表1所示內容予以移除,並不得再為相同或類似之行為。
附表1編號1:移除如卷二第483至486頁附表1-1所示共14篇臉書貼文。
非因財產權起訴。
42,000元(3,000元×14)
附表1編號2:移除許添盛臉書110年11月13日、14日、15日、20日、23日之貼文及110年11月13日之Youtube影片。
非因財產權起訴。
18,000元(3,000元×6)
附表1編號3:移除許添盛臉書110年11月14日貼文。
非因財產權起訴。
3,000元
附表1編號4:移除新店看板,及許添盛臉書110年12月27日貼文。
非因財產權起訴。
6,000元(3,000元×2)
附表1編號5:移除許添盛臉書110年12月19日貼文。
非因財產權起訴。
3,000元
附表1編號6:移除許添盛臉書110年11月15日貼文。
非因財產權起訴。
3,000元
附表1編號7號:移除田中飛臉書111年1月26日貼文。
非因財產權起訴。
3,000元
起訴狀附表1編號8:移除廖添福臉書111年1月29日貼文。
非因財產權起訴。
3,000元
起訴狀附表1編號9:移除田中飛臉書111年2月9日貼文。
非因財產權起訴。
3,000元
㈢被告不得:
⒈以網際網路或其他媒介,於討論或提及被告許添盛與承磐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承盤公司)間之購屋糾紛時,或於討論或提及被告謝欣頤與承磐公司間之購屋糾紛時,於任何言論、文字、圖片或影片中,直接或間接指述原告。
非因財產權起訴。
原告請求被告3人均不得為特定行為,且各為分開之行為,並無重合關係,自應依人數計算(上述請求刪除臉書貼文等,就同一篇貼文,則不另再以人數計算)。
9,000元(3,000元×3人)
⒉以網際網路或其他媒介散布任何侵害原告名譽權及自由權之言論、文字、圖片或影片。
同上
9,000元(3,000元×3人)
㈣被告應連帶負擔費用,將本件判決全文(遮隱兩造地址及其他個資),以標楷體16號字體(白底黑字),刊登在聯合報、中國時報、自由時報全國版頭版半版各壹日,並在被告許添盛所經營管理之「許添盛(Doctor Tien-Sheng Hsu)」(網址:https://www.facebook.com/profile.php?id=000000000000000)及「心靈覺醒Wake up 2022/11萬人上凱道」(網址:https://www.facebook.com/groups/000000000000000)Facebook臉書粉絲專頁置頂啟事30日。
同上
6,000元(3,000元×2不同形式媒體)
結論
一、原告本件為先備位聲明,然原告備位聲明,係就其先位訴之聲明改為以「不真正連帶債務」之聲明方式請求,而不真正連帶債務本包含在真正連帶債務之聲明範圍內,故本件並無真正之先備位聲明,本件無先備位之訴。
二、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共128,800元。
合計128,800元

附表二:上訴

上訴聲明
上訴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依新法標準)
先位
上訴
聲明
  
㈠被上訴人應再連帶給付上訴人70萬元,暨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70萬元
13,950元
㈡被上訴人應連帶負擔費用移除原判決附表1所示除原判決主文第2項及原判決附表2-2所示外之內容,並不得再為相同或類似之行為
附表1編號1:被上訴人謝欣頤、財團法人新時代賽斯教育基金會(下稱賽斯基金會)應移除附表1-1所示共14篇貼文。
非因財產權起訴
94,500元(6,750元×14)
附表1編號2:被上訴人謝欣頤應移除許添盛臉書110年11月13日、14日、15日、20日、23日貼文及110年11月13日之Youtube影片。
非因財產權起訴
40,500元(6,750元×6)
附表1編號3:被上訴人謝欣頤、賽斯基金會應移除許添盛臉書110年11月14日貼文。
非因財產權起訴
6,750元
附表1編號4:被上訴人賽斯基金會應移除新店看板,被上訴人謝欣頤、賽斯基金會應移除許添盛臉書110年12月27日貼文。
非因財產權起訴
13,500元(6,750元×2)
附表1編號5:被上訴人3人應移除許添盛臉書110年12月17日貼文。
非因財產權起訴
6,750元
附表1編號6:被上訴人3人應移除許添盛臉書110年11月15日貼文。
非因財產權起訴。
6,750元
附表1編號7:被上訴人3人應移除田中飛臉書111年1月26日貼文。
非因財產權起訴。
6,750元
附表1編號8:被上訴人3人應移除廖添福臉書111年1月29日貼文。
非因財產權起訴。
6,750元
附表1編號9:被上訴人3人應移除田中飛臉書111年2月9日貼文。
非因財產權起訴。
6,750元
㈢被上訴人不得:
⒈以網際網路或其他媒介,於討論或提及被上訴人許添盛與承磐公司間之購屋糾紛時,或於討論或提及被上訴人謝欣頤與承磐公司間之購屋糾紛時,於任何言論、文字、圖片或影片中,直接或間接指述上訴人。
非因財產權起訴。
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3人均不得為特定行為,且各為分開之行為,並無重合關係,自應依人數計算。
20,250元(6,750元×3人)
⒉以網際網路或其他媒介散布任何侵害上訴人名譽權及自由權之言論、文字、圖片或影片。
同上
20,250元(6,750元×3人)
㈣被上訴人應連帶負擔費用,將本件判決全文(遮隱兩造地址及其他個資),以標楷體16號字體(白底黑字),刊登在聯合報、中國時報、自由時報全國版頭版半版各壹日,並在被上訴人許添盛所經營管理之「許添盛(Doctor Tien-Sheng Hsu)」(網址:https://www.facebook.com/profile.php?id=000000000000000)及「心靈覺醒Wake up 2022/11萬人上凱道」(網址:https://www.facebook.com/groups/000000000000000)Facebook臉書粉絲專頁置頂啟事30日。
非因財產權起訴
13,500元(6,750元×2不同形式媒體)
結論
一、本件無先備位之訴,理由同上。
二、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共256,950元。
合計共256,9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