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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訴字第 539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1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398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謝佩蓉 
被      告  百得生技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徐里渼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5日所為之民事判決,其正本與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送達代收人 謝佩蓉」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代理人 謝佩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邱美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