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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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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訴字第 540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4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400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官俊利 

被      告  冠汶實業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張雅潔 
被      告  曾寶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9日所為之判決,應予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漏附附表,應更正補附如本裁定附表所示。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依職權予以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林姿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