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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訴字第 540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407號
原      告  王新立  
訴訟代理人  陳宜鴻律師
            郭佩宜律師
            詹豐吉律師
複代理人    鐘煒翔律師
被      告  傑創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家峻  
被      告  陳宗騰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徐偉超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