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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訴字第 5407 號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407號 原 告 王新立 郭佩宜律師 詹豐吉律師 複代理人 鐘煒翔律師
被 告 陳宗騰 上 一 人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 再開辯論, 爰依 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嘉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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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