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5418號
上 訴 人 戴邦邦
兩造間履行債務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0日所為112年度訴字第5418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
正本送達七日內補繳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壹仟玖佰零陸元,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
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
本件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間履行債務等事件,對於本院112年度訴字第5418號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18,40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21,906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7日內補正,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鄧晴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