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5418號
上 訴 人 戴邦邦
兩造間履行債務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0日所為112年度訴字第5418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12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4年5月15日送達上訴人,然上訴人
迄未依限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有民事裁定、送達證書、本院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
可稽,依
上開說明,本件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鄧晴馨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