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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訴字第 541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履行債務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418號
上  訴  人  戴邦邦  

上 訴人  億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凱龍  
兩造間履行債務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0日所為112年度訴字第5418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12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4年5月15日送達上訴人,然上訴人未依限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有民事裁定、送達證書、本院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可稽,依上開說明,本件上訴自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鄧晴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江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