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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訴字第 570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請求為一定行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708號
抗 告 人 楊豐睿
上列
抗告
人與
相對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為一定行為事件,
抗告人
對於本院民國112年12月13日所為
駁回
其訴之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提起抗告應徵收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邱美嫆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