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5744號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景德科技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5744號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依上訴人聲明廢棄
主文第1項係判命其應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80萬元,及自民國112年10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18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