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5762號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間
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9月2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532,345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83,76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83,769元,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雅婷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